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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读者都后台留言问到关于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继承的问题。比如有位读者问,二轮调整时和父母共同分的承包地,但结婚后分户了,土地确权之后,父母留下的承包地自己还能不能继承?
今天我们就来系统地解释下国家法律对于这类问题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背后的逻辑又是什么,帮助大家一次性搞明白关于农村土地“继承”那些事儿。
①宅基地、承包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都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自己家的地,当然就可以作为遗产传给下一代。但根据《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却并非如此。
首先,在我国,宅基地和承包地,都属于农民集体财产,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并不属于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
事实上最初的顶层设计,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大众利益,让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土地,因此有这样的制度。“无偿”取得的前提,就是有村民资格,但取得之后,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既然农民没有所有权,又何来继承一说?
②宅基地的特殊性
当然,这里必须说明一下宅基地的特殊性。法律上宅基地是不能继承,但是实际操作时,就遇到了很多问题,因为房子是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又不能继承,那难道把房子下面的土地抽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后来约定俗成了一个“地随房走”的原则,并且写入了《物权法》当中,简单来说,就是房屋继承之后,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归到房屋继承者的名下。
③实际操作中的分歧
解释完上述两点之后,还得补充一点,就是法律条文是一回事,但具体执行的时候,在很多农村地区,这些事情往往都灵活处理了。毕竟农村是人情社会,只要村集体内部成员都没有异议,很多事情都属于半自治的状态。
另外,即便是资深律师,或是民法学者,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是有分歧的。比如有学者就主张,若从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理应可以变相继承。
因为国家规定承包地和宅基地不能继承的出发点,原本是不想破坏农村人可以“无偿”获取土地的福利制度,那是站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那时候,如果人人都可以土地私有,整个体系就要重新制定完全不同的规则了。但现在的社会,相比刚开始建设社会主义那会,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总而言之,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未来法律条文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也有被改进的可能性。
不过,从目前的绝大多数案例来看,法院判决一般还是坚持土地不能继承的原则。比如重庆市城口县一户家庭中,父母在《赡养协议书》中写明“土地、财产归乙方(儿子)全部继承”的约定,但仍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
④关于承包地可继承的特殊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歉意可以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但需要注意这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规定,由于这些土地的特殊性,投资时间长,见效又慢,不适合家庭承包,所以只能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交给愿意承包的人。
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才有此特殊规定。而只要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按照目前的法律就不能继承。